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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某某与任某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略),任某理。

被告任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土民局宽州土地(略),住(略)。

原告惠某某与被告任某债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任某所有的铲车从2009年3月份开始陆续在原告惠某某所有的加油站加油,累计共欠柴油款x元未付(写有欠条)。原告惠某某多次被告任某催要未果,形成纠纷。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任某欠原告惠某某人民币x元于2010年11月18日前付x元,下余x元于2011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1415元减半收取707元,由被告任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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