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县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丙,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丁,男。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陕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崖底村委)债权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被上诉人崖底村委法定代表人张某丙及委托代理人张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0)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张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