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聂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员九胜,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某,男。

上诉人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聂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亚能天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员九胜、被上诉人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聂某某原系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公司的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公司在筹备自备电厂时聂某某被派到自备电厂工作,1998年自备电厂经合资后设立为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聂某某仍被派在该企业工作,2007年5月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公司改制时,聂某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与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聂某某继续在河南亚能天元有限公司改工作,但亚能公司一直未与聂某某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10月25日至2008年5月23日,聂某某所在的供水车间运行值班实行三班三运转,即当天9点至次日9点上班,连续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后继续上班,考勤表记录聂某某每月3O天全勤,星期六、星期日均上班。2008年3月1日至5月23日,聂某某星期六、星期日加班共计24天。2008年5月23日,聂某某以河南亚能天元有限公司拖欠加班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为由,向主管领导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5月27日通过邮政快寄向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6月23日作出书面通知,认为聂某某5月23日向公司提出的各项要求均不成立,其仍是公司在职职工。聂某某5、6月工资1254元,由于其在6月6日休假结束后,无故旷工累计13天,每天考核100元,共计1300元,加上6月份全额社会保险费299.96元,两项相抵后,聂某某应再向单位缴纳345.42元。聂某某自2008年1月实发工资1098.93元,日工资为50.53元。2008年5月1日至5月23日间17个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859.01元工资未发。亚能公司已补交齐聂某某的社会保险费。

原审认为,2008年3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双休日工作的工资报酬,未超过时效,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应向聂某某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并应加付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未与聂某某签订劳动和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应当自2008年1月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在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存在欠缴聂某某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的情况下,聂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聂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聂某某2008年3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报酬2425.44元,支付2008年3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欠发聂某某17个工作日工资859.01元,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218.11元,合计4105.56元。二、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聂某某2008年3月1日至5月23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3056.87元。三、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支付聂某某在单位工作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98.93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上诉称:聂某某在公司的工作岗位系供水车间。因供水工作系按厂部通知,一次性向储水罐内供注要求数量的水后即可休息等待再次通知注水的性质和供水车间系全公司工作最轻松、环境最舒适的单位等原因,经供水车间与职工协商达成按三班三运转、实行月工资额的制度,职工即按此制度正常上班,从未有人提出过加班一说,亦不存在加班问题。然而,对于这一常识性问题却被一审忽视,错误地认定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应向聂某某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并应加付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聂某某答辩称:据《劳动法》第38条之规定,上诉人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又拖欠我的加班工资还拖欠我的“三金”,我有权当即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由上诉人支付我经济补偿金。上诉人制定的《电力安全操作规程》,为了减负,强压让我上三班三运转,并且一个人一班。上诉人为了应付检查,把原考勤表改写,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聂某某所在的供水车间运行值班实行三班三运转,考勤表记录聂某某每月3O天全勤,星期六、星期日均上班。2008年3月1日至5月23日间24个双休日加班工资共计2425.44元工资未发,该事实一审已查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应向聂某某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并应加付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南亚能天元电力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胡宏战

审判员乔建刚

审判员蔺建华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凤云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