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通许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通许县房地产开发公司。
申请复议人通许县建设局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汴执复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0年2月22日立案进行复议审查。
复议审查过程中,通许县建设局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慈年
审判员赵宏涛
审判员杨尔洲
二O一O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朝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