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乔某某,女,驻马店市x管理局职工.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确山县支行。
负责人:钮某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粮食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中心主任。
申请复议人乔某某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驻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乔某某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慈年
审判员赵宏涛
审判员张彦峰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朝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