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方城县支行)。
代表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春雨,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方城县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社主任。
申请复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方城县支行)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中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及(2009)南中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农行方城县支行于2010年8月3日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农行方城县支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城县支行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叶慈年
审判员赵宏涛
审判员张彦峰
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朝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