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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卫亚

二0一0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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