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生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柴某某诉请被告孙某某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3000元,并赔礼道歉。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6日19时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发生口角,相互撕打,原告柴某某劝架时被孙某某殴打致伤。后原告李某某、柴某某被送至天水四0七医院接受治疗,李某某花费医疗费919.4元,柴某某花费医疗费1250.7元。现原告李某某、柴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孙某某赔偿二人各项损失3000元,并赔礼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某于2010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李某某医药费等费用1000元;
二、被告孙某某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柴某某医疗费等费用18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