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本院在执行本院民庭移送的(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支付诉讼费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执行,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并查实被执行人陈某某目前无固定生活来源,其户籍所在地系农村宅基地房产。另经至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中心以及各商业银行等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综上,经执行,本案尚有人民币1,972.90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信息表、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相关诉讼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李维良
代理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寿峰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