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2010年10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30日中午,被告人程某某伙同程某、程某某(均另行处理)至本区严某某家,由被告人程某某强行用脚踹坏严某某家房门后进入室内,肆意翻找后窃得怀表一只。
2010年9月30日,被告人程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查询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笔录,关系人程某、程某某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为实施盗窃行为,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因形迹可疑被查询时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本院为保护公民住宅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
书记员周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