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
本院在执行(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执行,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并查实被执行人陈某某目前无固定生活来源,其户籍所在地系农村宅基地房产。另经至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中心以及各商业银行等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股票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综上,经执行,本案尚有人民币67,389.78元未能执行到位。经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持异议。上述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信息表、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09)沪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其康
审判员李维良
代理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寿峰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