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被告樊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樊某赔偿原告胡某后续治疗医药费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2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5100元,2011年2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