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余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余某欠原告张某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余某于2011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