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尤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尤某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x元,如被告违约,还需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3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