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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某某诉叶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案(婚姻无效部分)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倪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

被告叶某某。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叶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被告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工作关系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被告向原告出示的被告与程某的离婚证显示,双方于2008年12月31日登记离婚。原、被告于2009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5月生育一子叶某乙。后因被告以工作忙为由经常不回家,原告发现被告从程某处出来,遂产生怀疑。经咨询发现被告出示的离婚证系假证。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与前妻离婚的情况下,以欺骗的手段与原告登记结婚,被告构成重婚,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系无效婚姻。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被告出示的离婚证确系假证,被告在未与前妻程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原告登记结婚。但原告系知情的。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在未与程某离婚的情况下,于2009年4月与原告登记结婚,同年5月生育一子叶某乙。

上述事实,由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民政局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在未与前妻程某离婚的情况下,于原告登记结婚,故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吴晓

书记员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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