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又名孟某罚,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辩护人郑某,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某洲、孙彩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涉及民事调解,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9日21时许,在杞县X街“雨过天晴”网吧附近,被告人孟某某等人与陈X等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孟某某用菜刀将陈X砍伤,经鉴定陈X的损伤为重伤。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经本院调解解决,被告人孟某某家属赔偿了陈X各项损失x元,陈X及其家属对被告人孟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孟某某从宽处理,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到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孙美荣
审判员郭建政
代审判员朱仁勋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