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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与秦某某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5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开发区八字门茶园路。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岳阳鸿升电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上诉人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国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禹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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