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韧,株洲市天元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被告穆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县人,个体经营户,住(略)(略)省(略)(略)市,身份证号码:x。
原告彭某与被告龚某某、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毛爱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韧,被告龚某某、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龚某某、穆某某欠原告彭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被告龚某某、穆某某于2009年12月31日偿还x元,2010年6月30日偿还x元,余款x元于2010年12月31日全部还清;
二、若被告龚某某、穆某某按上述第一款还清全部借款,原告则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若被告龚某某、穆某某逾期未还,原告彭某仍依照双方借款时约定的利息5000元(年利一分五厘计算)予以追讨。
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被告龚某某、穆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毛爱民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