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
被告韩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0年3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因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韩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债务人民币x元由原告蒋某负责归还;
三、离婚后坐落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蒋某所有,原告蒋某支付被告韩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0年12月17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元,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x元,被告放弃上述房屋产权,住房自行解决。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0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100元,被告承担人民币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