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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xx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村,经营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王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刘xx,女,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X镇刘营X组X号。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xx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至同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699.9元、地下车库管理费人民币900元,共计人民币4,599.9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11月26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益颢颖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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