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原告孙某
原告王某
被告孙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孙某(2010年12月3日去世)与原告王某系夫妻,婚后共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原告孙某、孙某,被告孙某。被继承人孙某遗有存款人民币x元,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孙某在上海银行岚皋路支行存款人民币x.69元,人民币x元,人民币x元均归原告王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8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