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路X号5生活区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xx,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郭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春燕于201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郭x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郭x名下价值人民币4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