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宋某与被告乔某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

被告乔某。

原告宋某与被告乔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某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乔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9月被告乔某以做生意资金某乏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言明次月归还。现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且避而不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0,000元。

被告乔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2日,被告乔某立据“今向宋某借人民币贰万元正,于2008年10月12日归还”。该借据交原告收执。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遵守。借款到期后,被告乔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债务,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被告放弃对事实的答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本案予以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宋某人民币20,000元;

如果被告乔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一鸣

审判员陈衍华

审判员袁伟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黄某

书记员黄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某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审判长陈一鸣

审判员许慧

代理审判员袁伟

书记员黄某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