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蒲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蒲某某诉请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并抚养婚生女杨某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1月7日领证结婚,同年8月15日生女杨某敏,X年X月X日生子杨某轲。婚初双方感情尚好。2007年4月28日双方发生矛盾后被告外出打工;同年12月14日,原告亦离家外出打工。2008年8月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本院未予准许。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逾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蒲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杨某敏、婚生子杨某轲由被告杨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原告蒲某某婚前财产:皮箱1对;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房屋2间,均归被告杨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蒲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徐强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