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胡某某与郑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某某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x元。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升,被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保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