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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单保刚,河南京港(略)事务所(略)。

胡某某与郑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09年10月13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某某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x元。该院审理后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某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祥升,被上诉人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保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9)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张倩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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