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英,河北侯凤梅(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方明,男,X年X月X日出生,住址(略)。
上诉人华北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乙于2006年9月26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华药公司支付王某乙487.5625万元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药公司承担。原审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06)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华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英,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方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华北制药集团销售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宏
审判员孙玉华
审判员赵建祖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孔庆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