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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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德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