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又名白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理发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陕西华庸(略)事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白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原告发现王某某脾气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甚至对原告辱骂、拳打脚踢,致使原告多处受伤。王某某在外还有沾花惹草的恶习,2008年3月,王某某离家出走,与另外一个女人在外租房居住,原告与被告从此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们是经人介绍相识后由父母包办成婚,婚后在我父亲帮助下,先后在大庄水泥厂开过理发店、饭店,所得利润除了日常开支外,大部分收入都被白某交给娘家。白某勾引男人,并利用爬河、服毒、辱骂等手段威胁我,迫使我离家出走,流浪他乡,后考虑到父母养育之恩,才回来,但白某不让我住理发店,在我父亲的干涉下,才让我住下,白某勾引的男人天天在理发店逗留,我们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我同意与白某离婚,现有的财产都是我父亲购买的,无共同财产,不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0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2月28日在父母包办下举行了婚礼,并于同年3月29日在府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结婚第二年,白某就离家出走到山西省忻州市近一年,王某某将白某找回来后俩人关系也不好,后来王某某在大庄水泥厂上班,白某在附近开小卖部,此时俩人夫妻关系还可以,再以后因家庭琐事俩人经常争吵、打架。2005年4月份,白某和王某某共同到江西省南昌市呆了八九个月,2006年元月份才回到府谷,此后白某在府谷街开理发店,王某某在榆林打工,2006年7月份左右,王某某从榆林回到府谷,共同开理发店,这期间俩人夫妻关系还可以。王某某于2008年3月去东胜打工,走时还带着一个女子,与白某还是亲戚,白某怀疑王某某与该女子有男女关系,俩人从此分居。又查明白某与王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18英寸长虹牌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理发镜台六个、椅子六把、洗头床一个、冰柜一台、灶具一套、被褥四套。另查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白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18英寸长虹牌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理发镜台六个、椅子六把、洗头床一个、冰柜一台、灶具一套、被褥四套,其中18英寸长虹牌电视机一台、冰箱一台、理发镜台二个、被褥二套归被告王某某所有(已拿走),剩余财产全部归原告白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白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海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李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