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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党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党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公司,住所地,榆林市X路华宇大夏一楼。

法定代表人伊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甲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高永平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李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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