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军、审判员赵某虎、人民陪审员吕东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静,婚后夫妻没有共同语言,经常争吵斗殴,矛盾逐渐恶化,无法继续生活。故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赵某静随被告赵某某一起生活,原告自愿一次性承担孩子的抚养费x元,自愿给付被告赵某某生活困难帮助费x元,上述款项于2010年6月27日前付清;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自愿放弃分割。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赵某虎
人民陪审员吕东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苏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