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某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1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儿子王某,X年X月X日生女儿王某.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常常无端挑起事由殴打原告,为了孩子原告一直迁就被告,但被告不思悔改,仍然经常殴打原告,迫于无奈,原告于2003年6月曾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但被告仍无悔改之意,还是经常殴打原告.原告于2005年农历7月出走,至今已分居4年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有住房一套(铁厂X单元X楼),综合柜一套,床两支,18英寸彩色电视一台,被褥八床,灶具一套.现请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女儿王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某随被告王某某一起生活,被告王某某自愿承担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铁厂家属房一套(二单元X楼X号)、综合柜一套、18英寸彩电一台、木床2支、灶具一套、被褥八床,原告赵某某自愿放弃分割用于折抵婚生女王某的抚养费及夫妻共同债务,归被告王某某所有。
四、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某自愿全部清偿。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赵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某燕
二0一0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张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