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略)。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略)。
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向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某及被告杜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13日,被告杜某某趁原告不在家之际,在原告的承包地内栽了一根高压电线杆,并将地里的山药刨掉,给原告造成很大的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具状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辛某某提供土地供被告杜某某栽电线杆占用,在占用地以外,原告有权继续耕种
二、被告杜某某每年支付给原告辛某某土地使用费300元,一次性支付10年,共计3000元。十年后费用另计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向奇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