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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人,(略)职工,现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36岁,汉族,府谷镇人,(略)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朱某某之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简要事实如下:2008年2月3日,被告朱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x元,借款期限为1年,约定月利率为15‰。2009年3月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20‰。待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借款x元及相应的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义自愿于2010年6月24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借款及利息x元,于2010年8月31日支付原告借款x元,于2010年10月31日前支付原告剩余借款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被告朱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军

二O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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