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郭某文。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嘴打架,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郭某文随被告郭某某一起生活,原告王某某自愿当庭一次性给付被告郭某某儿子抚育费x元。
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王某某自愿放弃分割,均归被告郭某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莉莉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郭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