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合阳县人,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乙,男,1966年2月X号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木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乙于1992年认识,1993年5月间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黄某贝,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引起纠纷,并分居生活。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黄某贝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黄某贝由被告黄某乙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黄某乙承担。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