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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诉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戴某

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戴某诉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戴某与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戴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年12月14日经双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曾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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