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某
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戴某诉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自强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戴某与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7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戴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2年12月14日经双当事人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蓓雯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