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X。2008年因故意伤害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08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X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龙X、被告人莫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莫X在本市轨道交通九号线桂林路站公交短驳车上,与被害人王X因肢体摩擦发生争执,继而互殴。在互殴中,被告人莫X拳击王X的眼部并将王的左手环指拗伤。经鉴定,王X左手环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伴脱位,已构成轻伤。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莫X赔偿了被害人王X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X的陈述笔录、书证被害人的验伤通知书、病史记录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证人唐X、朱X的证言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