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万启,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胡某某向杨某承担9万元的保证责任,该款胡某某于2010年5月28日前支付给杨某3万元,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给杨某3万元,2010年7月30日前支付给杨某3万元。如胡某某逾期不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双方仍按原审判决履行义务;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胡某某负担,该款于2010年5月28日前支付给杨某;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胡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