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花垣县人,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居民,辰溪县X乡东星居委会。
本院于2009年4月12日受理了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邬方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现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一女,田某涵,1周岁。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
二、小孩田某涵由原告田某抚养并随其一起生活。
三、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谁处理归谁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谁欠谁还。
四、由原告田某一次性付给被告张某生活帮助费15万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邬方平
二00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教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