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邹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吸食毒品,2003年被益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09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邹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200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某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邹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打电话问被告人李某某有没有路搞(意指有没有地方可以偷东西),被告人李某某会意,告诉被告人周某甲,说有一辆货车装了货停在资阳区马良商贸城。当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邀集被告人邹某某实施盗窃,由周某甲望风、邹某某撬锁,盗得该货车内6件干墨鱼,经物价鉴定,价值6800元。不久,被告人周某甲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介绍,以700元/件的价格将2件干墨鱼卖给陈某某,周某甲给了被告人李某某150元。案发后,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了失主680元。
2009年3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资阳区批发市场用镊子夹得方圆喜上衣口袋内现金1000元、2本存折和身份证。次日周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代其退还了所盗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周某甲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邹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证人戴某某、崔某某、陈某某、贾某、周某乙证言、失主邹某新、方圆喜陈某,被告人周某甲前科犯罪的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赃款的材料及失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材料、3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邹某某、周某甲立功材料,3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邹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3名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邹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周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周某甲、邹某某能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赔,取得了失主的谅解。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能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系盗窃犯罪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第4目之规定,依法可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其有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周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三)项第4目之规定,对被告人邹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某甲的刑期自2009年3月31日起至2011年9月30日止;被告人邹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所判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管制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某钦
审判员刘静
代理审判员付星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