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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

被告李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曹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67元、车辆评估费人民币120元、停车费人民币18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误工费人民币200元及查档费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407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3日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郭玮$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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