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李某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某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赔偿原告曹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667元、车辆评估费人民币120元、停车费人民币18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误工费人民币200元及查档费人民币40元共计人民币1407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3日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郭玮$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