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
被告武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上海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于2011年1月14日前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误工费人民币1680元、车损费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陈某应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人民币250元、评估费人民币60元、鉴定费人民币750元、查档费人民币20元、停车费人民币95元,该款被告陈某已当庭履行;
三、被告武某于2010年12月21日前赔偿原告常某医疗费人民币5250元、交通费人民币100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误工费人民币1680元、车损费人民币300元、评估费人民币60元、鉴定费人民币750元、查档费人民币20元、停车费人民币95元,共计人民币x元;
四、今后双方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3.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