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某
被告金某
被告金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朱某与原告金某生育子女二人,即被告金某、金某。朱某于2008年6月22日去世,未留遗嘱。2010年11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遗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金某与被告金某、金某按份共有(金某、金某、金某各占产权份额三分之一)。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400元由金某、金某、金某均等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黎金某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