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孙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某应于2010年12月6日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人民币2157元,被告一旦违约,还另需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000元。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3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6日支付原告。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13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6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莉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