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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刑初字第103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住(略)。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汉族,农民,住(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x,住益阳市资阳区X乡X村。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述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与被告人周某某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2009年7月17日,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陈某丙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支公司、益阳市汽车运输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刘静

审判员陈某钦

人民陪审员曾云昌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龚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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