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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被告人薛某某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办了卡号分别为x、x、x、x、x的信用卡各一张。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间,被告人薛某某持上述信用卡消费,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5,000余元,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2004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办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一张。2006年10月因挂失,补办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一张。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薛某某持上述信用卡消费,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7,000余元,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2007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办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一张。2008年11月间,被告人薛某某持上述信用卡消费,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2,000余元,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2007年3月,被告人薛某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办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一张。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间,被告人薛某某持上述信用卡消费,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1,000余元,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2007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办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一张。2008年9月至同年10月间,被告人薛某某持上述信用卡消费,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7,000余元,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2008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办了卡号为x的信用卡一张。2008年11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薛某某持上述信用卡消费,合计透支本金人民币48,000余元,经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被害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清帐通知书等,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薛某某能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薛某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姚伟

审判员徐力勤

代理审判员朱祖培

书记员书记员张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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