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4月29日8时11分,在本市X路、丹巴路,案外人任斐驾驶被告所有的牌照号为沪x小客车和原告骑燃气助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斐负全责。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后续治疗费人民币8215.78元;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12月15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