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陆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09年7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审判员谭胡林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