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略),暂住(略)。因本案于201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在(略)暂住处内,与他人采用网上招嫖的方式,将嫖客介绍给吴某某在上述地点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台费。同年8月3日下午,葛某某、陆某通过上述方式来到上述地点与吴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葛某某、陆某、韩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晓青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