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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15日19时55分,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叶某驾驶沪x出租车(系履行职务行为)与原告杨某(行人)在本市X路X路X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1月17日前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该款支付给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为原告杨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x.50元;

三、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17日前赔偿原告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9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20元、护理费人民币6000元、营养费人民币6300元、鉴定费人民币4300元、交通费人民币600元、医护用品费人民币1504.5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87元,由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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