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2月15日19时55分,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叶某驾驶沪x出租车(系履行职务行为)与原告杨某(行人)在本市X路X路X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1月17日前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该款支付给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已为原告杨某支付医疗费人民币x.50元;
三、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月17日前赔偿原告杨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9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20元、护理费人民币6000元、营养费人民币6300元、鉴定费人民币4300元、交通费人民币600元、医护用品费人民币1504.50元、查档费人民币80元、后续治疗费人民币5000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37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87元,由被告上海城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